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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测绘局强化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备案管理

      文章来源: 天津测绘院      发布时间:2011-10-09      发布人: 综合办      【字体: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和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测绘地理信息服务领域越来越广,从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摄影测绘与遥感、地图编制、房产测绘、地籍测绘等传统项目向数字区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海洋测绘、互联网地图服务等领域发展。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新领域的统一监管,使其从制度、规范上得到进一步完善,成为测绘行政管理的内在要求。吉林省测绘局顺应时代发展需要,组织专业人员认真分析、调研,结合吉林省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实际,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框架内,制定了该《办法》。

        《办法》是在2009年印发的《吉林省测绘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明确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备案的适用范围、分级管理、登记内容、登记时限、操作程序等内容。

        《办法》明确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办法》在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备案范围条款中,对省、市(州)、县(市、区)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所分别涉及的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量、房产测绘、数字城市(数字区域)建设、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海洋测绘、互联网地图服务、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以及省内跨区域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省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项的重点建设工程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等均做出详细规定,细化具体项目、内容,明确各级监管项目范围。

        《办法》规定,省内外测绘地理信息从业单位、经国家批准的外国组织和个人在吉林省实施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要按照《吉林省测绘条例》有关规定在相应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事前未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由本办法规定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测绘仪器和测绘成果、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登记备案的,给予年度不予注册和通报批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款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备案登记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在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核查时予以缓期注册。

        《办法》的施行,将进一步加强该省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统一监督管理,促进吉林省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刘晓旭 卢洪岩 20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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